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1年) 第三章 水生野生动物管理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1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水生野生动物管理 第十六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有关水生野生动物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等活动的,必须向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核后,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