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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20年3月)
  3. 七、 将《护士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中的“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修改为“批准设立拟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20年3月) 此外,对相关行政法规中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七、 将《护士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中的“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修改为“批准设立拟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主管部门”。

此外,对相关行政法规中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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