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20年3月) 七、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20年3月) 七、 七、 将《护士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中的“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修改为“批准设立拟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主管部门”。 第九条中的“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修改为“批准设立拟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主管部门”,“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修改为“原注册部门”。 第十条第一款中的“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修改为“批准设立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主管部门”。 此外,对相关行政法规中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附件2 引用法条 护士条例第八条 护士条例第八条 六、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