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7年) 三十六、

三十六、 将《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海事管理机构在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不能提供有效的船舶营运证件的,应当通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