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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7年)
  3. 三十六、 将《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海事管理机构在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不能提供有效的船舶营运证件的,应当通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7年) 此外,对相关行政法规中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三十六、 将《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海事管理机构在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不能提供有效的船舶营运证件的,应当通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此外,对相关行政法规中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三十六、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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