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7年) 二十六、

二十六、 删去《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

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删去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中的“(六)”修改为“(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