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修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1998年) 3.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烧窑、烧荒、抛锚、拖锚、炸鱼、挖沙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十七、 删去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关于修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1998年)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3.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烧窑、烧荒、抛锚、拖锚、炸鱼、挖沙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十七、 删去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引用法条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87)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98)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