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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国务院关于修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1998年)
  3. 3.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烧窑、烧荒、抛锚、拖锚、炸鱼、挖沙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4. 十七、

国务院关于修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1998年) 十七、

3.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烧窑、烧荒、抛锚、拖锚、炸鱼、挖沙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十七、 删去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十六、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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