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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决定(2013年)
  3. 十、 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国际收支统计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依法给予处分。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决定(2013年)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十、 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国际收支统计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依法给予处分。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引用法条

  •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1995)
  •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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