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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决定(2013年)
  3. 十、 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国际收支统计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依法给予处分。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决定(2013年) 本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十、 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国际收支统计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依法给予处分。

本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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