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决定(2013年) 十、 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国际收支统计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依法给予处分。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决定(2013年) 本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十、 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国际收支统计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依法给予处分。 本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