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决定(2013年) 九、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决定(2013年) 九、 九、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合并,作为第十七条,修改为:“中国居民、非中国居民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八、 目录 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