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2001年) 八、

八、 第四十六条修改为第四十七条:“农药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受贿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