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2001年) 七、

七、 第四十五条修改为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农药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