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1990年) 三、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1990年) 三、 三、 第十二条修改为: 正在建设和正在生产的矿山企业,在补办采矿登记手续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一) 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核定或者划定的矿区范围意见书; (二) 以坐标标定的含崩落区的矿区范围图; (三)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有关资料。 (三)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