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的决定(2015年) 八、
八、 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申请来大陆的台湾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被认为有犯罪行为的;
“(二)被认为来大陆后可能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利益等活动的;
“ (三)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有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等欺骗行为的;
“(四)精神疾病或者严重传染病患者;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治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可以批准入境的除外。”
“(一)被认为有犯罪行为的;
“(二)被认为来大陆后可能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利益等活动的;
“ (三)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有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等欺骗行为的;
“(四)精神疾病或者严重传染病患者;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治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可以批准入境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