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的决定(2015年) 十一、 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办理暂住登记的,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的决定(2015年)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十一、 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办理暂住登记的,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引用法条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