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的决定(2015年) 十一、

十一、 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办理暂住登记的,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