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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的决定(2015年)
  3. 十一、 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办理暂住登记的,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的决定(2015年) 本决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十一、 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办理暂住登记的,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十一、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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