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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决定(2010年)
  3. 五、 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并侵犯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按照侵权货物处理。”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决定(201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五、 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并侵犯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按照侵权货物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2003)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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