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决定(2010年) 五、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决定(2010年) 五、 五、 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并侵犯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按照侵权货物处理。”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四、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