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决定(2010年) 二、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决定(2010年) 二、 二、 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后,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就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措施。”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