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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2008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国务院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修改为: “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税金、规费(港务费、船舶停泊费);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规费。 本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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