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2008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国务院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修改为: “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税金、规费(港务费、船舶停泊费);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规费。 本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相关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08)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08)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1997)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199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19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