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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1997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 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二、 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当事人对交通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 三、 删去第三十三条。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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