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的决定(2007年) 七、

七、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商务部应当自收到出口申请表和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之日起,会同国家原子能机构或者会同国家原子能机构商有关部门,涉及外交政策的,并商外交部,进行审查并在4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