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的决定(2007年) 八、

八、 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对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外交政策有重大影响的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