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的决定(2007年) 十二、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的决定(2007年) 十二、 十二、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出口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或者得到商务部通知,其所出口的设备、材料、软件和相关技术存在核扩散风险或者可能被用于核恐怖主义目的的,即使该设备、材料、软件和相关技术未列入《管制清单》,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十一、 目录 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