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2007年) 六、

六、 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只能有一个,并且应当在其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管辖区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