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2007年) 五、

五、 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合伙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后应当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