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2007年) 七、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2007年) 七、 七、 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未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全体合伙人均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不得成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六、 目录 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