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决定(2004年) 十、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决定(2004年) 十、 十、 在第三十八条中增加“征收反补贴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的规定,将这一条修改为:“在为完成磋商的努力没有取得效果的情况下,终裁决定确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补贴税。征收反补贴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 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本决定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九、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