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决定(2004年) 九、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决定(2004年) 九、 九、 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应出口国(地区)政府请求或者调查机关认为有必要,调查机关可以对补贴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修改为“应出口国(地区)政府请求,商务部应当对补贴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或者商务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补贴和损害继续进行调查”。同时,将该条第二款中的“作出补贴或者损害的肯定裁定的,承诺继续有效”修改为“作出补贴和损害的肯定裁定的,承诺继续有效”。 八、 目录 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