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决定(2004年) 八、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决定(2004年) 八、 八、 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商务部认为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补贴调查,不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或者征收反补贴税。中止或者终止反补贴调查的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 七、 目录 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