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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决定(2004年)
  3. 十、 在第三十八条中增加“征收反补贴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的规定,将这一条修改为:“在为完成磋商的努力没有取得效果的情况下,终裁决定确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补贴税。征收反补贴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决定(2004年) 本决定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十、 在第三十八条中增加“征收反补贴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的规定,将这一条修改为:“在为完成磋商的努力没有取得效果的情况下,终裁决定确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补贴税。征收反补贴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

本决定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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