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决定(2004年) 十二、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决定(2004年) 十二、 十二、 将第四十七条中的“在调查期间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修改为“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 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本决定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十一、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