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决定(2004年) 十一、

十一、 在第四十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商务部发起调查后,有充分证据证明前款所列两种情形并存的,可以对有关进口产品采取进口登记等必要措施,以便追溯征收反倾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