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年) 十七、

十七、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