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年) 十八、

十八、 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