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年) 十六、

十六、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一条:“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