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年) 十五、

十五、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公司登记事项变更涉及分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公司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