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2001年) 二十六、

二十六、 第六十八条修改为:“合营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中国利用外资统计制度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报送统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