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2001年) 二十七、

二十七、 第七十一条中的“合营企业进口下列物资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修改为“合营企业进口下列物资,依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减税、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