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02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国务院决定对2001年6月1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 第一百零一条修改为:“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专利合作条约第二条所称的优先权日(本章简称“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 二、 第一百零八条修改为:“在优先权日起30个月期满前要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前处理和审查国际申请的,申请人除应当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外,还应当依照专利合作条约第… 本决定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相关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2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2)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1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