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02年) 二、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02年) 二、 二、 第一百零八条修改为:“在优先权日起30个月期满前要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前处理和审查国际申请的,申请人除应当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外,还应当依照专利合作条约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提出请求。国际局尚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传送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经确认的国际申请副本。” 本决定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一、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