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2001年) 十八、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2001年) 十八、 十八、 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应当根据新兵的人数和乘车、船、飞机起止地点,按照运输的有关规定,向军区联勤部门提出本地区新兵运输计划。” 十七、 目录 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