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2001年) 十七、

十七、 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在征兵开始日的15天前,部队应当以军为单位,派出联络组到达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规定提出本单位新兵运输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