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2001年) 十一、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2001年) 十一、 十一、 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县、市征兵办公室在审定新兵时,应当对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全面衡量,择优批准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服现役。” 十、 目录 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