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2001年) 十二、

十二、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革命烈士和革命伤残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批准服现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