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2001年) 十、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2001年) 十、 十、 第十七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工作,由县、市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九、 目录 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