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2011年) 六、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2011年) 六、 六、 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征兵条件的,优先批准服现役。” 五、 目录 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