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2011年) 五、

五、 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